河南省養蜂業發展情況分析 !
我國是全球第一養蜂大國,蜂群規模大,蜂蜜、蜂王漿、蜂膠等蜂產品產量均居世界首位。養蜂業也是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促進農民增收、提高農作物產量和維護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對養蜂業發展的管理與指導,推動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結合養蜂業發展實際,農業部編制了《全國養蜂業”十二五"發展規劃》, 這是我國首次將養蜂業列入”五年規劃"。為了解河南省養蜂業的生產管理現狀,保障蜂產品質量安全, 2018年對全省18個省轄市和10個省直管縣開展了調研。
1基本情況
1.1養殖規模
據統計,河南省現有蜜蜂養場408個,養殖戶7162個,其中有固定場所的4115個,占比54.4% ,養殖規模共計348415
箱,蜂蜜年產量約14135噸。
1.2用藥情況 .
養蜂業藥品使用不多,常用藥主要包括殺螨靈、螨撲、殺螨粉劑、蜂寶、雙甲脒、升華硫、氟氯苯腈菊酯等,主要用于消毒
和殺螨,特殊情況下也使用土霉素等抗生素藥物。
1.3區 域分布河南省養蜂主要集中在洛陽、三門峽、南陽、信陽、駐馬店的山區地帶。上述地市的蜂蜜年產量達到6974噸,約占比全省蜂蜜產量的50%。每個地市的養蜂業也相對集中,如洛陽主要集中在偃師市、孟津縣、汝陽縣和洛寧縣;南陽主要集中在淅川縣、新野縣和唐河縣;信陽主要集中在浉河區、平橋區和光山縣;三門峽蜂蜜年.產量2555.5噸,靈寶市達到2080噸;駐馬店年產量1662.1噸,主要集中在確山縣、汝南縣和上蔡縣(表3)。
蜂蜜年產量最高的是許昌市,約3523.4噸,形成了長葛市、建安區和禹州市等養蜂集群。其中,長葛市登記備案養蜂證的有460家,蜂蜜年產量約2904噸。養蜂已經成為長葛市的特色產業,先后被
農業農村部評為全國農產品(蜂產品)加工出口示范基地;全國蜂蠟出口基地和中國蜂產品生產基地。蜂蜜年產量最少的是平頂山市和漯河市,產量分別是72噸和45.5噸。河南省市區內養蜂的很少,部分縣根本就沒有養蜂場(戶) ,如汝州市、永城市、固始縣、杞縣等。
1.4監管情況
全省大部分地市未將養蜂場(戶)的數量、規模、養殖方式、用藥情況等納入日常監管,納入監管的有32個縣(區) ,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有10個縣(區),部分地市發放有養蜂證,如鶴壁、鞏義和長葛。
2存在的問題
2.1 養殖規模小,標準化程度低全省養蜂主要以家庭養殖為主。養蜂者大多學歷偏低,養蜂技術和設施落后,- -味追求蜂產品數量,導致質量參差不齊,科技含量不高,普遍存在檔次低、競爭力弱、效益低下的問題。換言之,河南省養蜂業還處于生產封閉,技術落后,產量低,質量差,收益少的的階段。
2.2流動性強 ,不利于監管蜂農受花期及蜜粉源植物的影響,通常隨花期和蜜源遷徙,在全國各地轉場,沒有固定場所,且多在偏鄉野,難以掌握其動態,監管難度較大。本次調研中的養蜂場(戶) , 均是有固定的養殖場所的場(戶) , 大多數養殖戶隨著花期常年在外流動養殖,監管難。
2.3日常 監管不到位主管部門對養蜂業重視程度不夠,蜂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不突出,多年來- -直未納入監管工作重點。即使少數納入日常監管的地市,目前的監管方式主要以發放養蜂證、出具檢疫證明、對運輸車輛監督消毒為主,對疫病防控及規范蜂藥使用等關鍵問題未實施監管。
2.4蜜蜂疾病 與用藥問題正常情況下,蜜蜂養殖過程中很少用藥,蜜蜂身體上主要有螨蟲等寄生蟲,針對螨蟲用藥,多數用螨撲殺螨劑等進行除蟲。近年來,蜂群出現死亡現象較多,主要原因為噴灑農藥、大氣污染以及常見疾病等因素所致。實踐中,有少數蜜源植物種植者使用長效農藥,藥性長期不除,蜜蜂采蜜后中毒現象時有發生,引起死亡;全國部分地區環境污染嚴重,特別是秋冬季節,霧霾天氣時有發生,隨著污染加重,爬蜂現象增加,嚴重時,甚至引起蜂群全軍覆沒;再者為常見疾病,由于管理、治療不當,也會出現蜜蜂死亡。由于以上原因, - -旦養蜂者發現蜜蜂生病,在流動過程中難以找到專業獸醫,會根據以往經驗用藥,導致濫用蜂藥現象嚴重。
2.5蜂產品質量不穩定蜂產品質量安全出現問題,原因主要有3種:一是獸藥殘留,多因養蜂者不規范使用蜂藥所致;二是農藥殘留,主要是由于蜜源植物含有農藥殘留所致;三是蜂蜜摻雜摻假,蜂蜜生產者或經營者故意加入其他物質所致。相比較而言,蜂蜜摻雜摻假是影響質量安全的最主要原因。
3有關思考
3.1 重視和扶持養蜂業的發展:多數人認為養蜂的主要目的是獲取蜂蜜、蜂王漿、蜂花粉等蜂產品,不了解養蜂主要功能是為農作物授粉。發達國家把蜜蜂授粉放在首位,獲取蜂產品放在第二位,因此他們把養蜂業視為農業發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冠以養蜂業是"農業之翼”的美譽。與種植業、養殖業相比,養蜂業養殖成本低,不污染環境,投資少,見效快,易學易懂,對于促進農民增收,提高農作物產量和維護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國家應高度重視養蜂業的發展,與時俱進,重新認識發展養蜂業的價值,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產業化生產和經營。
3.2加強對養蜂者法律宣貫養蜂者的質量安全意識淡薄,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缺乏了解,認識不到存在的違法行為。根據”誰執
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的要求,監管部門應加大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提高養蜂者的責任主體意識,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通過宣傳教育,使養蜂者積極履行主體義務,能夠做到主動申報產地檢疫,完善養殖檔案,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等,不斷規范養殖行為。
.3 加強對養蜂業的監管近年來,蜂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日趨嚴重,為進一步規范養蜂行為,促進養蜂業持續健康發展,各級監管部門應將養蜂工作納入日常監管,尤其是養蜂比較集中的地區,更應將養蜂業作為監管重點。各級應分別制定監管計劃,責任到人,依法履職,消除監管盲區。同時應組織有關養蜂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大對蜜蜂檢疫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檢疫水平和執法水平。對養蜂場(戶)要依法發放養蜂證,實施備案管理。制定抽檢計劃,加大對養殖環節蜂產品的抽檢比例,嚴厲打擊違法使用獸藥的行為,確保蜂產品質量安全。針對養蜂業流動性大和
規模小的特點,監管部門應大膽創新、逐步探索有效的監管方式。
3.4完善質 量標準體系建設要結合養蜂業的發展實際和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加強蜂產品檢測技術研究,完善相關產品質量標準。針對養蜂流動性大的特點,適應監督管理的需要,尤其要重點研究有關快速檢測方法。
注:養殖場為養殖規模大,有固定養殖場所,以單位形式經營;養殖戶為以個人或家庭為主,養殖規模小,以個體形式經營;固定養殖方式為固定在某地養殖,多為養殖場和養殖戶大戶;流動方式為受花期、季節等因素影響,轉地養殖,多為養殖戶。